各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切贯彻落实《住宅公积金经管条例》(令350号),丰裕阐扬住宅公积金轨制的保障作用,实在呵护职工权益,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高低限等有关事项告诉:
1、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较口径
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身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动作该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代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代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加入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加入工作的第2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加入工作此后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动作其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动作其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2016年度职工本身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党政机关、全额拨款职业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为各5%至12%,其余单位可参照履行。
3、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及高低限
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身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职工本身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特此告诉,请遵守履行。
- 2016年度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