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理的业务 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二、 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办理的业务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牡公管发(2019)1号﹞规定,每年1月、2月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疫情防控期间,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正常办理;其他缴存单位办理时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暂定)。
2.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预缴登记、缴存入账业务(以下简称汇缴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小微企业缴存单位,在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且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欠缴范围。
3.购买商品房自住住房、产权转让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拍卖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提前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或提前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离退休、处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建议缴存职工无特殊原因,延期办理业务。上述业务中,因疫情防控期间提取时限认定材料超过5年内办理的,提取时限认定材料载明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暂定)。以购买商品房自住住房为例,2015年2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2月3日前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认定提取时限时,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三、疫情防控期间预约办理的业务
1.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或网厅尚未开通业务,需到柜面办理的缴存业务。
2.急需办理承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用于自住的提取业务。
3.急需办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提取业务。
4. 法院冻结、解冻、强制扣划业务。
5.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业务。
各服务网点预约、咨询电话
(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时)
光华办事处:5610640、5610706
江南办事处:6610601、6610607
(与所在市民生大厦服务时间一致)
西三办事处:5610656、5610657
(与所在中信银行服务时间一致)
桥北办事处:5610658、5610659
(与所在建设银行服务时间一致)
林口办事处:5610682、5610683
海林办事处:5610661、5610662
穆棱办事处:5610686、5610687
(与所在穆棱市人民办事中心服务时间一致)
宁安办事处:5610671、5610672
东宁办事处:3623036、8988559
信息来源:牡丹江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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