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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财务人员关心的7个热点问题

来源:吉屋网   2020-02-21 1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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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01

问:固定资产折旧能否正常计提?
答:可以正常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02

疫情期间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产生存货损失后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疫情期间的货物霉烂等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特殊情况:疫情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无法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

产生存货损失后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 盘亏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毁损、报废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被盗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单位发放口罩的财税处理

问:单位发放口罩计税属于劳保用品还是职工福利
答:严格来讲,发放至一线工作的工作人员使用的口罩属劳保用品(如:银行柜员,公交司机,超市收银员等),发放至普通员工的口罩应属于职工福利(非现金福利)。

发放口罩的增值税处理:
劳保用品:
(1)外购口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自制或委托加工口罩不视同销售;

职工福利:
(1)外购口罩不可抵扣进项,已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自制或委托加工口罩视同销售;

发放口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劳保用品:可按“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无比例限制,不做视同销售;
职工福利:可按“职工福利支出”在税前扣除,需在工资14%以内,视同销售;

发放口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热点

04

现金补贴给员工买口罩的处理

现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现金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因疫情为突发状况,该现金补贴为临时性职工福利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现金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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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物业减免租金的财税处理

建议1:
咨询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房产税的相关文件,如《XX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中第二条规定: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建议2:
地方税局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减免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将减免金额作为全年租金或季度租金的折扣(折让)处理,从而可以按减免后的实际租金计算增值税和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热点

06

延迟纳税和延交社保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延期申报: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延期缴纳社保公积金: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热点

07

疫情期间*新税收政策整理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6.《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文章来源: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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