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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吉屋网   2020-02-29 1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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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黑建疫防〔2020〕18号)要求,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后,按规定办理缓缴业务或降低缴存比例业务,待疫情解除后补缴或恢复原缴存比例,且在6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的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欠缴范围,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二、疫情防控期间,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其他缴存单位办理时间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受疫情影响,原定于3月1日起实施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20〕4号)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牡公管规〔2020〕3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视疫情发展另行通知。

       四、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经核定后,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此阶段性支持政策依据我市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牡丹江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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