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记者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第十场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财税等部门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出台了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运输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止,对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征收率3%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信息来源:牡 丹 江 晨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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