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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在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资金紧张,可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是指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具体办理流程】
纳税人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省税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需要填报及上传的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多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来了
针对此次疫情,省、市相关部门在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出台了多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据介绍,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主要分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和医疗保险减征政策。
■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促进稳定,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对上述减免三项社保费政策,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关于政策的适用范围:此次阶段性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缴费部分,不含企业职工应缴费款,也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企业划型:对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照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相关标准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
关于已征费款的处理问题:为充分体现政策的支持,对政策出台之前企业已经缴纳的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费款,由税务机关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企业无申请批量退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关于费款的缓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底。
■ 医疗保险减征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3月10日,牡丹江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对牡丹江市统筹区域内(含6个县、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对减半征收医疗保险费政策,需要说明的是:
一、此次减半征收政策范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对企业申请缓缴费款的期限按照黑医保发〔2020〕7号规定,缓缴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信息来源:牡 丹 江 晨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