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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温馨提示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0-03-25 10:30:17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局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为正确开具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请务必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广大纳税人在升级开票软件时遇到问题,可随时联系税控软件服务单位进行咨询与处理。

税控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黑龙江航信: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13(7×24*)
黑龙江百旺:全国服务热线:4006112366(7×24*),
黑龙江省服务热线:4006020889(7×8*)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票端服务电话:4006020889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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